舟山:“仲调结合”打造商事纠纷化解“协调器”与“缓冲区”
来源:浙江法治公众号 时间:2025-03-14
为充分展现浙江省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和司法行政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基层创新实践,彰显浙江争创法治中国示范区的积极探索,现开设“聚焦基层 | ‘浙里’法治优秀案例展播”专栏,对先进典型案例进行展播。本期聚焦舟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调结合”机制,在商事纠纷化解领域的创新实践。
案例背景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将仲裁的专业性、权威性与调解的灵活性、和谐性有机融合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在注重效率的商事领域尤为受欢迎。近年来,舟山仲裁委员会坚持“仲调结合”,积极弘扬和运用“枫桥经验”,深入探索调解工作在仲裁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形成了“调解先行、以调优仲、以调促执”的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进展情况
1. 调解先行,尽力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意愿
实行调解优先制度:明确调解适用范围和程序,仲裁申请受理后,即时启动调解程序,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相关事项。办案人员及时研究案件材料,掌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充分沟通。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秘书负责组织调解;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员推进调解程序。
建立调解激励机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退回30%案件受理费,引导当事人选择更高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
2. 以调优仲,实现调解与仲裁程序灵活转换
坚持“边裁边调”: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根据案情实际,尊重当事人意愿,适时引导庭前、当庭、庭后调解。若调解成功,及时形成仲裁调解书;若调解失败,则重新进入仲裁审理程序。
坚持“以调促和”:仲裁程序全过程融合调解,推动双方当事人在充分沟通中达成共识,仲裁庭将共识纳入仲裁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形成“服判息诉”的和谐结果。
3. 以调促执,增强案件结果的可执行性
推动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基于自愿更易主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运用调解过程性成果: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全程作出调解努力的案件,仲裁庭通过多次沟通协商,掌握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对裁决的接受度,提高主动履行效率。
案例成效
2024年,舟山仲裁委员会线下仲裁案件近1/3通过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结案速度加快:仲裁制度本就以高效著称,引入调解后更加灵活,能较快厘清争议焦点,达成协议后可依此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保持友好关系:商事主体处理争议注重“不伤和气”,仲裁调解推动双方真诚沟通,降低对抗性,有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后续经济贸易往来。
提升履行效果: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充分参与案件处理方案制定,调解协议比仲裁裁决更易于被当事人自动执行。据测算,仲裁调解书自动履行率基本达到85%以上。
结语
舟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调结合”机制,不仅提升了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还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增强了案件结果的可执行性。这一创新实践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商事纠纷化解提供了宝贵经验,展现了法治浙江建设的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广汉